成都車輛報廢標準+年限
導語 成都車輛報廢年限為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:8年;租賃載客汽車:15年;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:10年;專用校車:15年。
車輛強制報廢標準
達到國家規(guī)定使用年限
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:8年
租賃載客汽車:15年
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:10年
專用校車:15年
注
(1)對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(純電動汽車除外)和摩托車,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,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(guī)定,但小,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,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,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。小、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、大型非營運轎車、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。
(2)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,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(xù)的,按照出廠日期計算。
在用車經(jīng)修理和和調(diào)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;
在用車經(jīng)修理和調(diào)整或采用控制技術后,向大氣排放污染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要求的;
在檢驗有效期屆滿連續(xù)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(nèi)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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